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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应遵守的规范

2018年12月13日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twshbjls.com/

勘验、检查笔录,是勘验、检查主体在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做的客观记载。在勘验、检查笔录概念中,勘验、检查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下面就由大律师网邵阳律师为大家整理相应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资料、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书面记录。它包括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的事实情况的文字记录,而且还包括绘制现场图样、拍摄现场照片等附件。

二、勘验、检查应遵守的规范

1.现场勘验

保护好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时,应当及时向现场周围的群众、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等调查访问,收集、固定和保全各种证据。

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物证检验

必须及时、认真、细致地对物证进行检验,如果需要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4.人身检查

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不得侮辱被检查人的人格。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但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

5.侦查实验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进行侦查实验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特别关注:检察长对自侦案件也可批准进行侦查实验。

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的,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复验、复查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和规则与勘验、检查相同。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复验、复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检察院自己进行。如还有其他疑问想找律师咨询,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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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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