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990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法规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

2017年11月5日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twshbjls.com/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请〔1991〕15号《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 豫法(研)请〔199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濮阳市中级法院就申付强诈骗案诈骗数额如何认定问题向我院请示。
  被告人申付强以欺骗手段,于1987年10月与江苏省新沂县酒厂签订了价值为106200元的各类曲酒合同。案发前,新沂县酒厂追回曲酒价值61086.24元,下余45113.76元已无法追回。
  对此案,我院审委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申付强的诈骗数额,可把案发前被追回的6万余元扣除并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按下余的4万5千余元的数额予以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申付强已将价值10万余元的曲酒诈骗到手,诈骗数额应按合同总标的计算,属数额巨大,被追回的6万余元可作为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示。

  1991年4月1日

文章来源: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99908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twshbjls.com/art/view.asp?id=897207906555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退伍军人犯罪有没有可以减刑的
  • 2.聋哑人犯罪如何担责
  •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
  • 4.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
  • 5.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