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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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权限划分
2017年6月19日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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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具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它无权自行逮捕。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文章来源: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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