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990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诉讼
文章列表

2018刑诉法66条的内容

2018年4月17日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twshbjls.com/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根据国刑法释义:就是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条文注释:规定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中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

(2)不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或者刑罚的轻重,只要构成犯罪即可,不受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累犯。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三、司法实践中在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此法律方则,是根据宪法而制定本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71日通过,自197971日起施行。19963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3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主要内容是:19797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3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3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想要获得专业律师第一时间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请点击 http://www.twshbjls.com/


文章来源: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99908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twshbjls.com/art/view.asp?id=91218052835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公民诉讼代理问题与对策之我见
  • 2.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规定
  •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 4.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
  • 5.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