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990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辖知识
文章列表

中级法院才享有专利纠纷一审管辖权

2018年3月27日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twshbjls.com/
公民发生专利纠纷时,应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若干规定》中对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所作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该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专利纠纷案件包括两大类:一类为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如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等;另一类为专利行政案件,如不服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不服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等。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专利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
  
  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该司法解释有两项原则性规定,一是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予以受理;二是规定侵犯专利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专利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要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为便于当事人掌握人民法院适用管辖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各类侵犯专利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作出了解释。其第5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文章来源: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99908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twshbjls.com/art/view.asp?id=91022222247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职能管辖的交叉状况有哪些
  • 2.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是什么?
  • 3.级别管辖制度的新思考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减免问题
  • 5.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