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990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辖知识
文章列表

指定管辖规定(刑事)

2018年3月1日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twshbjls.com/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来源: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99908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twshbjls.com/art/view.asp?id=907517349569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职能管辖的交叉状况有哪些
  • 2.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是什么?
  • 3.级别管辖制度的新思考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减免问题
  • 5.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