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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变更和解除

2018年2月14日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twshbjls.com/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文章来源: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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