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990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诉讼
文章列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程序权利

2017年12月30日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twshbjls.com/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文章来源: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99908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twshbjls.com/art/view.asp?id=90205898485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公民诉讼代理问题与对策之我见
  • 2.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规定
  •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 4.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
  • 5.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