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990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罚轻重
文章列表

漏罪

2017年12月11日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twshbjls.com/
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判处的罪。

发现被判处徒刑的罪犯还有没有被判处的漏罪,也就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有数罪,对一人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执行数罪并罚。

对有漏罪的犯罪分子的数罪并罚,应当按照刑罚的规定确定,即,首先对漏罪进行判决,确定漏罪的执行刑期,再与前罪判决的执行刑期合并计算总和刑期,决定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期,最后减去前罪已执行完的刑罚,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还应当执行的刑期。

如犯罪分子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刑期执行三年后,又发现有故意伤害罪被有期徒刑五年,两罪总合刑期为十四年,决定执行十二年,在后罪判决前犯罪分子前罪已服刑三年,在决定十二年的执行期限中减去三年,犯罪分子最后还将执行刑罚九年。

对漏罪的数罪并罚,执行“先并后减”原则。可确保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不超过二十年。

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文章来源: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99908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twshbjls.com/art/view.asp?id=900783106160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严打要求与刑罚适用原则
  • 2.进行减刑的方式
  • 3.累犯制度设立根据之探询
  • 4.服刑获得专利能减刑(下)
  • 5.减刑、假释裁定做出后看守所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