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990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法规
文章列表

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

2017年11月20日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twshbjls.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1]16号
【发布日期】2001-05-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文章来源: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99908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twshbjls.com/art/view.asp?id=898872080417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退伍军人犯罪有没有可以减刑的
  • 2.聋哑人犯罪如何担责
  •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
  • 4.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
  • 5.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