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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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7年8月21日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twshbjls.com/
  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文章来源: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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