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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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决定

2017年8月17日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twshbjls.com/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法院决定回避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退出本案审理;驳回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继续本案的审理。民事诉讼法对不服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设置了救济程序,即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文章来源: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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