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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飞行事故罪

2017年7月31日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twshbjls.com/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航空人员,是特殊主体。“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行为人出于过失是本罪的主观方面特征,即行为人对重大飞行事故的发生和严重后果的出现,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严重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客观上已经导致了重大飞行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设施受到了严重的损坏,航空器上的人员受重伤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本罪客观方面特征中的“严重后果”并不要求机毁人亡的出现,即本罪的构成虽以“严重后果”为要件,但不以飞机坠毁或者人员伤亡为必要条件。
  根据刑法第131条的规定,犯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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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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