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首次对外公布内部腐败事件
据网易新闻报,昨日上午,京东集团通过内部网站和“廉洁京东”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反腐内部公告》,将过去一段时间查处的10起内部腐败案件集中进行了实名公布。公告显示,这些内部腐败事件涉及收受供应商贿赂、职务侵占、索要供应商礼品、接受供应商宴请等违法违规行为。京东表示,对涉及员工进行了移交司法机关或辞退的严肃处理;同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行贿商家也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体现坚决打击腐败的决心,从即日起,今后任何腐败事件涉及的人员均会在公司内外进行实名公告,查处一起公告一起。同时,京东正在筹建“京东反贪腐”网站,该网站将面向所有社会公众开放,实时同步京东内部反腐工作动态,并鼓励公司内部员工、合作商家积极举报腐败行为,并给予高额奖励,旨在通过广泛监督铲除腐败现象。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