溜进医院专盗病患财物
几名女子组成盗窃团伙,采用时分时合的方式,混进医院,专门盗窃病患财物。2015年4月23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丽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胡琴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胡丽伙同马晓梅、等人(已判刑)等人在湖南一家医院外科楼住院部一楼的电梯间,趁人多拥挤之机,盗得被害人随身携带挎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000余元及身份证、诊疗卡等物。后几人又两次在该医院内盗窃。
同年7月9日早上,被告人胡丽、胡琴和马晓梅等人(均另案处理)来到江西省一家医院,采取由马晓梅动手,其余人望风掩护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手提塑料袋内的小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00元)。同日16时许,公安机关将上述人员抓获归案。上述被盗手机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有坦白情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丽、胡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医院扒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胡丽扒窃四次,数额较大;被告人胡琴扒窃一次。被告人胡丽、胡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