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交三车相撞起火
3月16日晚,江西省南昌市老福山立交桥上发生一起三车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其中一辆轿车起火燃烧。事故造成1人遇难4人受伤,伤者已送往医院救治。据南昌市政府新闻办官方消息,当晚20时50分许,南昌市公安局110接报,在该市老福山立交桥上发生一起三车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其中一辆白色起亚轿车起火燃烧。
据通报,该起事故造成起亚车驾驶员当场遇难,另四人受伤,分别送往南昌市二医院和九四医院治疗,一名伤者伤势较重。接报后,警方立即赶赴现场处置,至当晚22时56分许,现场清理完毕,交通逐步恢复。
经警方初步查明,当天晚上20时45分,一辆白色起亚轿车在老福山立交桥上由南向北行驶,突然飞速撞向中间隔离护栏,与对面相向行驶的一辆灰色奔驰轿车相撞,并与后面另一辆小型车发生碰撞,起亚轿车随即起火燃烧。
目前,警方对该起事故正在作进一步调查。(来源:凤凰网)
交警初判系起亚司机处置不当
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人员伤亡,或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