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网购了24支仿真枪,四川男子刘大蔚去年8月被福建省高院以走私武器罪终审判处无期徒刑。此案引发社会巨大争议。
2014年7月,刘大蔚花了30540元从一名台湾卖家选购了24支仿真枪,此后,这24支仿真枪被福建泉州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现实中的仿真枪刑事案件并不少见。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蔡学恩介绍,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广州王国其案、沈阳陈松等涉枪案件,当事人或认为属于玩具枪而购买,或处于爱好而收藏,主观上并无危害社会秩序的故意,但都被认定为涉枪犯罪,当事人都极力喊冤叫屈。
他还介绍,近年来,湖北地区的仿真枪涉刑案件增加了30%以上,很多人因购买或持有仿真枪被治罪。长期以来,很多专家、学者、实务人士也一直呼吁尽快修正仿真枪入刑标准。
当前将仿真枪认定入刑的依据有三个:一是《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8]8号);二是《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0]67号);三是《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
根据上述三项标准,主要以枪口比动能的测试结果作为划定玩具枪、仿真枪、枪支的依据。其划定的结果为:0.16焦耳/平方厘米<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属仿真枪;等于或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属刑法上的枪支。即当仿真枪的枪口比动能等于或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持枪者可能构成犯罪。
但蔡学恩认为,将公安部发布的上述三文件(推荐性行业标准)作为认定仿真枪是否入刑的依据,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且将致伤力较小的仿真枪认定为刑法上的枪支,不当扩大了《刑法》、《枪支管理法》中枪支的范围,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立法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法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规定:“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应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上述三份文件中,“公通字[2008]8号、公通字[2010]67号文件均属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GA/T718—2007属公安部制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而这些都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是司法解释。”蔡学恩介绍。但蔡学恩认为,它们均改变了此前使用的“射击干燥松木板法”认定标准,将仿真枪入刑标准从16焦耳/平方厘米降低到1.8焦耳/平方厘米,降低到原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
蔡学恩建议,结合当前学界和实务人士的呼吁,综合科学研究和国外立法,规定枪口比动能在16—20焦耳/平方厘米,是界定仿真枪与枪支的可取标准。而将仿真枪案件作为治安案件处理,与当前的“依法治国”的时代主旋律更为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