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肇事“顶包案”,牵出受贿、挪用公款等腐败问题——蔡甸原区委书记王明先,昨日被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
52岁的王明先,曾先后担任武汉市建材工业总公司总经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副书记兼管委会副主任、武汉市蔡甸区区委书记。
2003年11月13日晚,王明先驾车返回蔡甸区委时,在距机关大门50米处撞倒两位行人,其中一人不治身亡。
事发后,王明先打电话叫区委办公室主任刘某处理,自己逃离现场。
次日,王在办公室将事故经过告知司机吴某,吴自愿顶罪,王默许。吴遂向警方“投案”。
2005年5月下旬,王明先“顶包”事件败露,并牵出受贿、挪用公款等腐败问题。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5年期间,王明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贿赂80.8万元及价值23万余元的住房、手机、西服等物品。在其担任市建材工业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先后3次将公司74万元公款挪用给恋人廖某经营酒店。
法院一审判决,王明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折合103.9万余元的涉案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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