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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案例解说

2016年9月1日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twshbjls.com/

一、案情简介 2001年11月至2003年3月间,被告人田某、向某为了牟利,采取白天踩点,晚上潜入农户牛圈,先后27次将剧毒鼠药投入27户村民的牛草食里或直接喂入牛嘴里,每次毒死耕牛一头,总共毒死村民耕牛27头,价值人民币45000余元。13头毒死耕牛被告人以低价收购再出售给牛肉商贩,从中获利2190元,二被告人瓜分。
二、定性分析本案的焦点是案件定性问题。二被告人以倒卖死牛牟利为目的,用鼠药毒死耕牛27头,是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田某、向某以牟利为目的,毒死耕牛27头,价值45000元,破坏了农民的大型生产工具,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使农户受到重大经济损失, 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二被告人将有毒的牛肉投放市场销售, 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告人田某、向某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文章来源: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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