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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管辖权的区别

2016年8月21日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twshbjls.com/
  三大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们之间有很多的相似之处,考生可以通过对比记忆很快地掌握。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行政诉讼: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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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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