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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

2016年8月21日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twshbjls.com/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复[1993]11号

发布日期:1993-12-15

执行日期:1993-12-15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明传〔93〕112号《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但不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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