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990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罚轻重
文章列表

刑法的追诉时效期限

2016年6月28日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twshbjls.com/
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指刑罚对犯罪追诉的有效期,刑罚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将追诉时效期限分为四种: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刑法的追诉时效期限是以所犯罪行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刑罚的量刑幅度有三种不同的方式,无论哪一种量刑幅度,均应按法定最高刑计算。如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在出版物中犯“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追诉时效应为五年。又如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罪的普通犯罪为五年以下,其追诉期应为十年,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其追诉期应为十五年。再如对同一种犯罪规定在不同的条款中,其量刑幅度应按其与其罪行最相符的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

文章来源: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99908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twshbjls.com/art/view.asp?id=853947450980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严打要求与刑罚适用原则
  • 2.进行减刑的方式
  • 3.累犯制度设立根据之探询
  • 4.服刑获得专利能减刑(下)
  • 5.减刑、假释裁定做出后看守所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