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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惑众罪

2016年4月26日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twshbjls.com/
[释义]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四百五十一条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说明]
一、本罪不需要“情节严重”即可构成,“严重”作为加重处刑情节。根据军事审判实践,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谣言内容煽动性大的;干部造谣惑众的;对作战造成危害的;等等。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谣言内容恶毒、煽动性特别大的,或者引起部队军心混乱、斗志涣散、人员逃亡的等。
二、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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