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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2016年4月26日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twshbjls.com/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战时兵役部门向公民发出应征服役通知,公民拒绝或者逃避兵役部门的应征,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兵役法及其相关规定及公民保卫国家安全的义务。
战时,国家处于危难期,公民应当承担保卫国家安全的义务,当兵役部门发出应征通知时,公民拒绝或者逃避应征服兵役,是违反国家兵役法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行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国家兵役法及相关规定;
2、战时拒绝服兵役;
3、战时逃避服兵役;
4、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具备服兵役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符合服兵役条件的,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拒绝或者逃避服兵役,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刑法规定: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期徒刑或者拘役。

文章来源: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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